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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泛化亟须强化依法管理
2014-10-11 09:18:37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网

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机制。同时,通过法律对新闻媒体传播行为予以规范,既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又从法律上防止舆论监督的失范。

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一些媒体敲诈大案要案频频告破。尤为引起全社会震惊的是,上海警方9月向媒体通报21世纪报系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据媒体披露,自2013年11月以来,21世纪报系包括总编辑在内的部分采编经营人员,对上海、北京等地数十家“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知名企业进行新闻敲诈。

新闻敲诈行为使得媒体业整体蒙羞,也使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产生动摇。笔者认为,随着这些案件的公开,虽然清理门户的法器已然奏效,但若不能从根源上寻找治本之策,除去恶因生长的土壤,亦难及标本兼治之效。

笔者认为,新闻敲诈生存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曾是体制内公职人员身份并有着崇高社会地位的新闻记者有些已变身为“新闻打工者”,现实的困境一定程度动摇了一些人的职业信念;其二,媒体市场竞争的激化给其生存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些媒体已由党和人民的“喉舌”逐渐演化成了一个商业平台,一切围绕利润运行,媒体的社会职责无从谈起;其三,对媒体的监督乏力,对媒体传统的规制方法,已经很难遏制被泛化的新闻敲诈行为。

新闻敲诈泛化背后更深刻的课题是人们充分意识到法律才是自由和秩序最好的守护者。只有坚持依法管理、遵循法治轨道前行,让法律的进步和完善与媒介发展同步,才能带来真正的信息传播自由,让类似于新闻敲诈这样的负面现象彻底失去生存土壤,确保信息传播活动与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保持高度一致。

因此,矫正媒体行为,亟须“复合处方”。一则须从进一步完善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织密行业规范、强化打击力度等外力入手,坚持“虎蝇”同拍,切实将媒体行为逼入制度牢笼、法律框架,最大限度增加“新闻行为透明度”,从而斩断新闻寻租利益链;二则要以“零容忍”倒逼行业自律,或以诚信系统为平台公布新闻“红黑榜”,于自我净化中回归正途,牢牢坚守新闻职业道德;三则要保障媒体的公益性,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生存现状,进一步厘清媒体职能,公益性媒体明确公益属性和运营方式;经营性媒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避免“事企不分”的尴尬。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新闻界“腐败”问题的出现,反映出体制改革滞后、相关法制缺位以及伦理责任缺失。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机制。同时,通过法律对新闻媒体传播行为予以规范,既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又从法律上防止舆论监督的失范。

 

责任编辑: 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