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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劳动合同
2016-01-22 08:41:2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我们这里再谈两个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

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报社完成转企改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了一个问题:有的职工之前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次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列明了只要劳动者同意,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项写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关键是最后几个字,即“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双方同意,才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只有一方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就不满足条件,那就可以不签,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为“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第一项与第三项的情况不同。第一项的内容只有一句话:“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三项另有一个条件,就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写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这一项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内容与第一项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只要符合第二项中的这部分内容的要求,就已经满足了第一项的规定,就可以适用第一项了。

可是既然可以适用第一项,为什么还要列出第二项呢?这第二项应该是专门针对传统国有单位而言,为了在体制改革中对老同志在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保护。可是第二项规定要干满十年“且”要离退休不足十年,结果是给国有单位职工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在实践中,有的单位把“且”理解成“或”,职工或干满十年,或离退休不足十年,只要满足一条就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这种做法解决了实践中的问题,应该说也符合第二项的立法本意,或者说符合第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 四海